摘要
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依据一定的利益需求与价值观念而将生活中的危害行为加以类型化形成的,表现为通过刑法规范所确认的认定犯罪之规格、标准或最低度条件——本文称之为“模型”。它同构成犯罪的事实(原型)是不同层面之范畴。注释刑法学应以刑法条文中静态存在的模型意义上的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同两大法系的构成体系相比,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几十年所形成的通说体系具有直观、简单、易操作的特点,并无重新构造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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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亚东: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东飞: 胡东飞,时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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