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7年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现状调研及立法建议(节选)
摘要
2013年至今,自然之友持续在湖南、重庆、云南、天津、河南、新疆、河北、山东、山西、湖北等地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方面的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各地铬渣等废渣(含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情况较多,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等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基于调研和研究的内容,以及土壤污染相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我们针对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应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责任主体确定规则。法律的核心是确责和追责,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应是确定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谁承担责任。合理界定责任主体对于土壤环境保护乃至整个环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任务:一是预防污染的产生;二是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修复;三是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明确界定责任主体,充分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才能使有关责任方有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防止新的污染产生;才能明确修复和赔偿的责任主体,而不是“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百姓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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