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民事证据失权问题研究——以深圳法院的实践为例
摘要
证据失权即对当事人未按期提交的证据赋予不为法院质证的消极后果。目前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选择性地赋予逾期证据失权的后果,导致证据失权制度未能有效地遏制诉讼拖延、证据突袭等不良诉讼现象。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正义观念共同构成证据失权制度得以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当事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归责形态、未按期举证及逾期证据不关乎案件基本事实这三项要件共同构成证据失权适用的前提。在证据失权的构成要件中引入诉讼迟延、强调法官的释明作用、统一证据交换适用的标准,是发挥证据失权制度功能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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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晶晶: 郝晶晶,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唐诗丹: 唐诗丹,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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