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章是对《澳门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规定,《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制度要符合“一国两制”的要求和逻辑,按照“一国”的原则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考虑到特区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随着《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全国人大可以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但不得同“一国两制”相抵触。在本章的起草中,主要围绕《澳门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的归属,解释和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
本章是对《澳门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规定,《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制度要符合“一国两制”的要求和逻辑,按照“一国”的原则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考虑到特区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随着《澳门基本法》的实践,全国人大可以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但不得同“一国两制”相抵触。在本章的起草中,主要围绕《澳门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的归属,解释和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基本法》与特区法院审判的关系,《澳门基本法》修改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不变的关系展开了讨论,在取得共识的前提下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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