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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报告字数:17689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取决于其“智能”:“符号主义”设计理念下的人工智能难以具有主观能动性,而“联结主义”设计理念下的人工智能虽然亦受到事先置入算法的限制,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能够具有理论上的无限求解可能性并具有可期待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可以在其智能范围内授予其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人工智能具有受限制的意思表示能力,并且原则上由其自身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赵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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