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在不断地调整社会治理的思路,使基层社会能够自治及发展。业委会涉及民主、自治的特征,促成新的公共空间,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社会基层结构的根本转型(张静,2001)。但自治体现在文本的政策规则中,现实情境未能自动转换。转型期,社区面临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包括多元化的、外在的社会力量,如政府部门(核心)、企业等。社区外部社会控制结构和社区共同体是“社区性”的两个维度。政府基层策略行为的另一极是社区的策略性回应,政府的基层策略有可能消解社区共同体,也有可能在控制的过程中使社区产生“抗拒性认同”,而形成社区共同体。主体间的利益分化是影响基层社会秩序的核心变量,权责型参与者(街道办、居委会、区级政府部门等)之间存在利益分化,生计型参与者(居民、业委会、物业公司等)之间存在利益分化,二者之间也存在利益分化(王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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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晓星: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中山大学社会学专业,主要研究领域是社区研究、社会治理、城市社会学等。曾获广东省2010~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奖一等奖、2009年和2015年中国社会学年会论文一等奖,在《社会学研究》《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等国内外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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