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拉开了单个流域立法的序幕,黄河特殊的经济、生态及文化历史地位决定了黄河保护立法势在必行。但如果仅“就河谈河”“就水谈水”,可能会出现黄河治理的表面化和浅层次性。黄河立法应该立足于考察自然时空和社会时空的交错对黄河治理的影响,坚持自然时空下的黄河水土保持和生态自然修复与社会时空下黄河水量的管控和水污染的防治两条主线交错并行,以多元协调治理作为沟通机制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以确保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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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腾延娟: 腾延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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