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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国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的证立
摘要
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独创性约束的是作品内容而非创作过程,对人工智能作品独创性的探讨应当以作品内容为重心。由于艺术流派的多元化、作品的商业化以及作品创作的技术化,独创性标准中的人格因素失去特定的社会基础,因此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当采用客观独创性标准。在机器学习技术下,人工智能作品在内容上可达到人类作品的同等水平,且其外在符号形式和整体框架与在先作品具有客观差异性,能够达到客观独创性标准,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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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琳: 谢琳,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法。

陈薇: 陈薇,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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