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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关系研究——基于“上海都市社区调查”(SUNS)的分析
摘要
2016年12月27日,《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一审。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如何在立法上理顺居委会和业委会之间的关系,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条例草案在居委会和业委会关系上有如下一些条款:(1)居委会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指导;(2)业委会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其指导和监督;(3)居委会协同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4)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5)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针对这些草案条款,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居委会协同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这一条款,市人大法制委与市人大内司委、市法制办、市住建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研究认为,物业服务属于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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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盛智明: 盛智明,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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