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指出,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英美两国与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指出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设置来让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应当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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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柏峰: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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