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染病防治向来依赖公共权力的运用,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紧急情况下更是如此。对法律来说,挑战在于,如何在授予政府必要权力与对这种权力保持反思品质之间寻求平衡。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来看,在新发传染病监测、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前的即时控制等方面,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与职责似不充分;将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行政程序也缺少规范。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在确保常态法制和非常态法制顺畅、规范地切换,为重大管制措施划定基本条件、范围和程序要求等方面,也有不少值得反思之处。为了提升传染病防治的法治水平,在未来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发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系统提升应对新发传染病风险的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种类划定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传染病管控中的法律适用,适度优化疫区宣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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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鹏: 赵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风险规制、网络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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