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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35年我国不合格血液致害的侵权责任
摘要
血液为产品,不合格血液致害属于医疗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内部追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需要对血液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血液输入人体以后,对血液的检验已不再可能。对血液是否合格的判断要结合血液提供机构的检验行为以及医疗机构的输血行为。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采推定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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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赟: 黄赟,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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