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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隐瞒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主观方面认定
摘要
准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限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将其他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机械式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裁判个案时,无法准确地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对隐瞒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的具体认定,要考察行为人对隐瞒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因果链条是否具有充分的认识,具体需要综合行为人对自身作为“传染源”的认知程度、行为人对隐瞒行为性质的认知程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三个方面并结合相关事实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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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旭: 刘旭,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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