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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性质认定
摘要
《刑法》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犯罪对象来说,区别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般伪劣产品,要求是有一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与医用卫生材料;从成立条件来说,区别于后者的销售金额要求,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性质,应当从产品性质、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三个层面进行认定。生产、销售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医用口罩,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护等医疗用途的口罩,如果不符合相对应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防护功能不足以致贻误诊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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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思琪: 吴思琪,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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