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这一中心问题,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当前流行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不能涵盖社会权限制的基本内容,不仅致使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自身无法融贯,也使得社会权保障理论因缺少限制一环而无法实现阶层化、体系化。第二,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社会权更是如此,这些条件不仅包括社会权本身应具有的条件性,也因社会总体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国家给付能力的限制等造成对社会权的限制,与此同时权利冲突和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也要求国家对社会权予以限制。第三,...
本文主要围绕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这一中心问题,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当前流行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不能涵盖社会权限制的基本内容,不仅致使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自身无法融贯,也使得社会权保障理论因缺少限制一环而无法实现阶层化、体系化。第二,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社会权更是如此,这些条件不仅包括社会权本身应具有的条件性,也因社会总体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国家给付能力的限制等造成对社会权的限制,与此同时权利冲突和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也要求国家对社会权予以限制。第三,社会权是一种需要国家积极干预方能实现的权利,国家在保障社会权的过程中也因受制于上述客观条件而致使社会权无法充分实现,因此根据人的基本需要和国家能力建构社会权实现的一般标准成为评价国家是否充分履行社会权保障义务的必要内容。从该角度观之,社会权实现程度标准本身就是对社会权限制的考察与评价,也是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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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军: 1990年生,河南永城人,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在站),河南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主持厅级项目1项,参编著作3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论坛》《河北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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