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足球行业内生机制的建设源于其自身的自治性。按照Margot Priest的观点,自治体制的有效成立与运行体现于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存在行业主体;第二,存在有效合作的历史;第三,具有行业中自我规范的资源;第四,行业的退出成本较高;第五,具有对被投诉者的评价机制;第六,对于违规行为存在处罚机制;第七,具有公平和充分的纠纷解决机制;第八,存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按照这样的标准,中国足球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内在逻辑体系的、能够有效组织与运行的内生机制,特别是,中国足协为了实现和维护协会日常管理,架设了一整套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极大增强了中国足协的自治能力与自治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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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7),厦门大学法学博士(2014),曾受欧盟Erasmus基金资助赴意大利米兰大学研究罗马法。兼任European Legal Roots编委、Milan Law Review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体育科技》青年编委、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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