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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特征、类型及价值
报告字数:7009字 报告页数:10页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对债务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并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准确把握企业破产债权的定义,有助于管理人在债权申报与接收、审核与认定阶段剔除不适格债权人,为管理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简介

张亮亮: 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点睛网律师学院高级讲师,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等二十余件破产案件。

王帅: 德恒律师事务所温州办公室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樊晓慧: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访问学者,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参与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投资人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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