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均有严格的期限要求,且存在层层递进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裁定债务人破产后的首要任务便是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里需要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短时间内做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其挑战性不言而喻,但如果各项工作都能严格做到位,考虑周密,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
张亮亮: 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点睛网律师学院高级讲师,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等二十余件破产案件。
王帅: 德恒律师事务所温州办公室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樊晓慧: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访问学者,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参与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投资人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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