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为控制时间成本,当下即应当同步展开债权审查工作。在审查债权的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制定通用的债权审查规范及指引,统一债权审查的标准和尺度,这样才能保证审查债权的准确性,不会造成“同类事实,不同结果”的情形,避免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产生,也可以避免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减少寻租空间。
作者简介
张亮亮: 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点睛网律师学院高级讲师,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等二十余件破产案件。
王帅: 德恒律师事务所温州办公室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樊晓慧: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访问学者,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参与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投资人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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