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之后的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因此,管理人应当根据案件推进情况,及时制作无争议债权表,向管辖法院提请裁定确认。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债权确认裁定是立即生效的裁定,同时也是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行为的肯定、审查结果的认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最终确定破产债权的法定形式。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表,时间更为适当,因为无论是清算、和解程序,还是重整程序,在制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之后的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因此,管理人应当根据案件推进情况,及时制作无争议债权表,向管辖法院提请裁定确认。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债权确认裁定是立即生效的裁定,同时也是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行为的肯定、审查结果的认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最终确定破产债权的法定形式。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表,时间更为适当,因为无论是清算、和解程序,还是重整程序,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债权调整方案时,则意味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已较为明晰,变动可能性较小。如果管理人较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如债权表发生调整事项,则管理人不得不重新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者出具补正裁定,难免会给债权人造成“朝令夕改”的印象,折损司法公信力。关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的范围,实践中有一种观点:破产案件受理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管理人直接参加诉讼后,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无须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债权。笔者认为凡是债务人的破产债权均应当编入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因为企业破产程序属于集体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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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亮亮: 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点睛网律师学院高级讲师,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等二十余件破产案件。
王帅: 德恒律师事务所温州办公室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樊晓慧: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访问学者,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参与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投资人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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