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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转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摘要
“党政同责”意味着将党委所负的政治责任制度化,是我国“党政体制”中问责制度所特有的内容,最早出现在对违法违规用地和安全生产责任领域。在2015年1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时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提出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随后,在2015年8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正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责任追究的党政同责原则,首次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这方面责任的规定缺失,初步形成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范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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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海嵩: 青年长江学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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