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中国当前发展的语境,笔者认为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为目标,不为特定市场主体创设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条件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但具体到我国这样一个国有企业类型丰富的国家,应考察各类国有企业是否应当适用竞争中立制度,进而合理框定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作者简介
胡海涛: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贸规则的法律治理、法经济学。主持和在研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项目,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