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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演唱未授权歌曲的平台责任——以麒麟童文化诉斗鱼案为例
摘要
网络直播服务平台侵权责任,主要来源于平台主播演艺活动中对作品的侵权演绎。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主播直播演唱未授权歌曲中的平台责任时,区分出平台服务方式和主播签约方式两种不同责任承担情形。平台服务方式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无直接控制力,故而应适用一般注意义务。而在主播签约方式的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对网络主播直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分析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区分平台应当承担的不同侵权责任形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互联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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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桂兵: 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

陈玺蔚: 陈玺蔚,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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