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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制度之一,亦是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制度。改革试点部署以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与实践工作成绩斐然。立足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案件适用范围没有专门关照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没有充分体现黄河流域文化的特殊价值、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关系规范不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权行使位序倒置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健全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将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具体赔偿范围、将黄河流域文化价值明确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理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协调规则、确立先行政后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综合性救济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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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莉: 王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许微: 许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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