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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裁判标准研究
摘要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在司法裁判中,对依法应当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认定标准,从认定范围、期限、程度三个维度考察,认定范围不应该仅限于诉前或诉中阶段,而应该贯穿于制度运行全过程;履职期限应从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之日起算;履职程度认定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与行为结果两个要素,并且在客观上还应审查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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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一帆: 马一帆,洛阳市安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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