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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案件适用范围界定
报告字数:14062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对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程序案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进行了初始规定,即“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此外,还规定了排除适用独任制的九种情形,但对“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范围未进行细化指引。鉴于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体量的庞大性,本文以“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适用困境为预设,探究困境产生根源,从诉讼目的、制度价值及当事人诉权角度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边界理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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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权成子: 权成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韩思思: 韩思思,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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