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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的司法合作
摘要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司法合作是国际合作中的敏感领域。上合组织成立之前该地区的双边及多边司法合作条约(如独联体框架下有关司法的条约)和上合组织成立后在该组织框架下的司法合作条约共同构成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法律合作的基础。上合组织的有关条约在引渡、司法协助、移管等领域的合作实践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国际组织的司法合作中达到了较高水平,在反恐等安全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高官年度会晤则在增进各成员国司法界彼此了解和互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国际政治中的不确定因素对司法合作会有所影响,就司法本身而言,由于独联体国家、中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司法部门分工不同,以及印、巴采用的普通法系与其他成员国采用的大陆法系传统不同,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对接仍在磨合阶段。另外,上合组织目前的司法合作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在行政和民事领域仍须加强,以适应上合组织全方位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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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鲍宏铮: 鲍宏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际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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