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宪法关于土地产权以及土地征收方面的相关规定是土地征收专门立法的前提和依据,土地征收专门立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征收,目的是完成国家计划建设任务,征收过程是实施国家指令性计划,征收补偿也是国家计划安排的重要内容,包括如何补偿、如何安置等。可以这样说,国家计划是这个时期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正是基于此,笔者才把这个时期的土地征收制度称作计划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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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坤: 1975年生,江苏盐城人,200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土地法,先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李志强: 1982年生,山西吕梁人,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大学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法律书评》、《公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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