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个人信息受侵害风险,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趋于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提出了挑战。自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以合适的路径切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落实。制度施行伊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尚存...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更高的个人信息受侵害风险,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趋于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提出了挑战。自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以合适的路径切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落实。制度施行伊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单一化、公告程序空转、对公共利益的阐释不充分、对刑事案件依附性强、诉讼请求配置针对性不足、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有必要从实证角度梳理该制度运行现状,归纳现存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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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振涛: 王振涛,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检察官。
秦胜男: 秦胜男,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干警、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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