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别针对身份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这三种瑕疵状态的事由、补正、认定途径及主张主体等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基本身份行为未有效缔结的法律后果予以细致研究。在效力瑕疵的认定上,有如下几点结论。应将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和身份行为本质作为界定无效和可撤销的标准;除任意认领之外,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在基本身份行为上均可得适用,但各瑕疵事由应当有符合身份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基于对既成身份关系的尊重,无效事由的消失、确认乃至有条件的转换、补办登...
本文分别针对身份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这三种瑕疵状态的事由、补正、认定途径及主张主体等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基本身份行为未有效缔结的法律后果予以细致研究。在效力瑕疵的认定上,有如下几点结论。应将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和身份行为本质作为界定无效和可撤销的标准;除任意认领之外,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在基本身份行为上均可得适用,但各瑕疵事由应当有符合身份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基于对既成身份关系的尊重,无效事由的消失、确认乃至有条件的转换、补办登记等均可作为效力瑕疵的补正事由。在身份行为效力瑕疵的后果上,创设性身份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不应具有追溯力,解消性身份行为则反之。而在否定追溯力的前提下,有关财产给付的返还规则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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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韶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年)。获河北省第五批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北省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出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河北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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