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瑕疵情形下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以及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身份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指出登记程序瑕疵是否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质影响,决定了对基本身份行为效力的判断。在不构成实质影响时,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不应当受到登记程序瑕疵影响,反之,则应当根据瑕疵事由对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例如,被冒名结离婚应当认定为身份行为不成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行为登记的情形应视为构成欺诈等。对于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主要是协议离婚或收养无效或被...
本文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瑕疵情形下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以及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身份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指出登记程序瑕疵是否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质影响,决定了对基本身份行为效力的判断。在不构成实质影响时,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不应当受到登记程序瑕疵影响,反之,则应当根据瑕疵事由对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例如,被冒名结离婚应当认定为身份行为不成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行为登记的情形应视为构成欺诈等。对于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主要是协议离婚或收养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与第三人身份利益的冲突,应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身份秩序的稳定性出发予以协调与解决,财产法上的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则在此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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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韶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年)。获河北省第五批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北省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出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河北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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