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具体身份关系协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基于婚姻财产协议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中的权利保护以及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度构造等。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属身份情谊行为,而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为方便和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制协议应当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具有这一效力;父母责任协议应当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且法院应加强对于父母责任协议内容的审查;赡养协...
本文对具体身份关系协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基于婚姻财产协议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中的权利保护以及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度构造等。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属身份情谊行为,而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为方便和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制协议应当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具有这一效力;父母责任协议应当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且法院应加强对于父母责任协议内容的审查;赡养协议则应赋予被赡养人任意解除权,以尊重和保护被赡养人的自主意志及利益;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围绕“协议”和“监护”之双重属性进行制度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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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韶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年)。获河北省第五批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北省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出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河北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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