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治理力量是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安治理发展的主体范畴。根据“国家—社会—市场”的分析框架,可以将治安治理力量分为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治安治理力量、以治安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治安治理力量以及以保安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安治理力量。其中,公安机关主要发挥维护社会总体秩序、指导与监督其他治安治理力量的统筹作用,中国每万人公安警察数量为14人,低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却实现了社会治安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治安志愿力量规模较大且蓬勃发展,可以有效弥补国...
治安治理力量是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安治理发展的主体范畴。根据“国家—社会—市场”的分析框架,可以将治安治理力量分为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治安治理力量、以治安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治安治理力量以及以保安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安治理力量。其中,公安机关主要发挥维护社会总体秩序、指导与监督其他治安治理力量的统筹作用,中国每万人公安警察数量为14人,低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却实现了社会治安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治安志愿力量规模较大且蓬勃发展,可以有效弥补国家治安力量不足的问题,居民有意愿参与各项社会治安维护活动的占比为49.86%,但实际参与过治安志愿活动的比例为8.30%。市场化的安保力量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治安服务,2023年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1.7万余家,全国保安员增至676万余人,且持续保持增长势头,中国保安行业取得飞速发展但规范化建设存在短板。三种治安治理力量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存在强弱差异,由高到低分别为国家治安治理力量、市场治安治理力量与社会治安治理力量。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导作用,并大力推动基层警务建设;持续提升社会治安治理力量的组织化水平,加强志愿服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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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隋玉龙: 隋玉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博士研究生。
吕昶: 吕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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