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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和国家关系治理
  • 报告作者:刘玉能
  • 报告字数:21435 字
  • 报告页数:28 页
  • 所属图书:民间组织与治理:案例研究
  • 所属丛书: 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订阅
  • 图书作者:刘玉能 高力克
  • 出版日期:2012年04月
  •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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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从国家与民间商会的利益关系治理开始讨论民间商会的治理结构。在讨论中国的社会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几乎所有的研究都注意到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严格控制这一事实,即不仅社会团体的结构和制度必须根据国家的要求来构建,而且它们的活动更是只能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下来开展。国家的这种控制通过“双重管理体制”来实施。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能。就是说,各级民政系统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其相应的职能通过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政府授权加以明确。与此同时,由与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样,在每一个行政层级上,都有两个分别对社会团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是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另一个是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被设置了双重门槛。在跨越合法登记注册的门槛之前,所有的社会团体要得到合法登记都须跨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门槛。这样,双重管理体制通过双重负责、双重把关的审批制度为所有的社会团体获得合法身份设置了障碍。国家之所以设置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其主要意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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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玉能: 刘玉能苗族,贵州三都人。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候选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在 《社会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目前致力于民间组织、城市治理和社会政策等领域的行动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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