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1995年7月颁布《性别歧视条例》,1996年12月全面实施,禁止性别歧视。平机会于1996年12月发出有关《性别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方面。“直接歧视”是指基于某一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给予该受害人士差于给予另一个在类似情况下的人士的待遇。“间接歧视”是指虽然对每个人都施加相同的要求或条件,但该项要求或条件会对某一类别的人士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条例,这种要求如无理由支持,便会构成“间接歧视...
香港1995年7月颁布《性别歧视条例》,1996年12月全面实施,禁止性别歧视。平机会于1996年12月发出有关《性别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方面。“直接歧视”是指基于某一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给予该受害人士差于给予另一个在类似情况下的人士的待遇。“间接歧视”是指虽然对每个人都施加相同的要求或条件,但该项要求或条件会对某一类别的人士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条例,这种要求如无理由支持,便会构成“间接歧视”。在香港平机会和法院受理的性别就业歧视类案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怀孕歧视和职场性骚扰,尤以怀孕歧视类最多,通常表现为拒绝录用怀孕的求职者,对已怀孕的受雇者拒绝调任较轻松的工作,以及解雇已怀孕的受雇者。为了使文章篇幅比较平衡,本书把性别歧视类案例分为三篇,即第二篇性别歧视类案例,收集的是一般基于性别歧视的案例;第三篇性骚扰类案例;第四篇怀孕歧视类案例。在第二篇性别歧视类案例中,收录了3个案例。这3个案例都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各有特色。案例一:升读中学的派位政策歧视女生,是关于性别歧视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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