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由残疾的人士与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的相互作用引起的,而这些态度和环境阻碍他们像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全面参与社会。411540《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对有残疾的人士在态度及观念上的转变。以权利为基础的观念,令残疾人士不再被视为需要接受慈善、医疗及社会保障的对象,而是拥有权利并能够主动参与社会的主体。公约又确定有残疾的人在工作方面与其他人同享平等的权利。411541香港《残疾歧视条例》肯定了残疾权利方面的进展,411542并采取了一个较广阔的定义,令绝大部...
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由残疾的人士与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的相互作用引起的,而这些态度和环境阻碍他们像其他人一样平等地全面参与社会。411540《残疾人权利公约》标志着对有残疾的人士在态度及观念上的转变。以权利为基础的观念,令残疾人士不再被视为需要接受慈善、医疗及社会保障的对象,而是拥有权利并能够主动参与社会的主体。公约又确定有残疾的人在工作方面与其他人同享平等的权利。411541香港《残疾歧视条例》肯定了残疾权利方面的进展,411542并采取了一个较广阔的定义,令绝大部分被视为有残疾的人均能受到法例的保障。《残疾歧视条例》第2条把任何人的“残疾”广泛定义为:该人的身体或心智方面的机能全部或局部丧失;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体任何部分;在其体内存在引致/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该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的机能失常、畸形或缺陷;由于失调或机能失常引致该人的学习情况与无此失调或机能失常情况的人有所不同;或任何影响人的思考过程、对现实的认知、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失调或疾病。根据香港平机会工作一览(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香港歧视案例中,残疾歧视最多,就雇佣范畴的残疾歧视投诉而言,大部分与病假和工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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