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所构成,一是国际法,二是“宪法”和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构成了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411603台湾地区在1958年3月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在1958年8月31日批准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将这两个公约列入“核心国际劳工标准”,并认为是全球劳动者应该共享的基本...
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所构成,一是国际法,二是“宪法”和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构成了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台湾地区反就业歧视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411603台湾地区在1958年3月1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在1958年8月31日批准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将这两个公约列入“核心国际劳工标准”,并认为是全球劳动者应该共享的基本劳动人权,而台湾地区在制定“就业服务法”和“两性工作平等法”411591时,也采纳了这两个公约所宣示的重要原则,因此,这两个公约也成为台湾地区建构就业歧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411592台湾地区194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平等权条款对构建台湾地区的反歧视法律制度具有指导作用。此外,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152条规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应予以适当的工作机会;第15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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