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歧视禁止及权利救济等有关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就业歧视。该法案不仅保护残疾人免遭就业歧视,而且还提供教育机会、服务和管理支持,并充分利用各种普通社会服务。该法对“残疾”的定义为:某人生理或心智功能上的损害或者缺陷导致其长时期内不能进行个人或社会活动。该法案只适用于长期残疾者,而不适用于短期残疾者。该法所规定的歧视,既包括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法律定义的歧视包括:(1)无任何正当理由,因残疾导致的限制、排斥或拒绝等形式的歧视;(2)无任何正...
《残疾人歧视禁止及权利救济等有关法律》明文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就业歧视。该法案不仅保护残疾人免遭就业歧视,而且还提供教育机会、服务和管理支持,并充分利用各种普通社会服务。该法对“残疾”的定义为:某人生理或心智功能上的损害或者缺陷导致其长时期内不能进行个人或社会活动。该法案只适用于长期残疾者,而不适用于短期残疾者。该法所规定的歧视,既包括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法律定义的歧视包括:(1)无任何正当理由,因残疾导致的限制、排斥或拒绝等形式的歧视;(2)无任何正当理由,执行标准时不考虑残疾人的特殊状况,使其处于重大不利地位;(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该法律通过三种方式来反歧视,即禁止歧视;要求政府机关和雇主履行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以及禁止体检中设置与履行工作无关的项目。基于残疾的歧视,立法不仅禁止雇主因求职者或员工残障而施加不利对待,并且还赋予雇主积极义务,要求其提供合理的便利,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就业。但积极措施意味着对残疾人的优惠,因此法院面临回答这种优惠是构成违宪的反向歧视,还是符合不同情况按比例不同对待的平等原则。本篇选择了两个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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