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8年德国进行了货币改革,之后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意志银行法》,使德国在战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健全的货币制度和金融体系,制定了相对稳定的金融货币政策和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德国战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同时《银行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联邦银行依法拥有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职能。这样,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分别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和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共同负责德国银行业的监管。总体而言,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根据德国《银行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而且还包括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汇总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甚至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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