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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法规与政策的社会性别意识分析
摘要
根据《北京行动纲领》239条“审查现行媒体政策,以期纳入性别观点”的要求,本文试就中国现行的传播法规与政策(1995~2005)进行初步的社会性别分析,深入的讨论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展开。首先需要界定和说明的是,对本文使用的“传播法规”概念,应予最广义的理解。在我国,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的排列,法律规范文件的称谓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本讨论所称“传播法规”中的“法规”一词,并非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是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形式。考虑到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大众传播的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普遍、直接、有效的规制作用,我们也将其纳入“法规”的范围一并讨论。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以“新闻法”、“大众传媒法”、“广播电视法”、“报刊法”等命名的专门性法律,本讨论所称的“传播法规”,是指以上界定的法规文件中适用于保障、规范、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所有条款和规定。至于本讨论使用的“传播政策”概念,则主要指国家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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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卫: 暂无简介

卜卫: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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