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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6 关于商品市场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
摘要
企业形式多种多样,从早期的单人制、合伙制到古典时期的业主制,再到近代的股份制企业和现代股份制企业。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从它诞生伊始,就担负着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责任:为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增加财富或创造利润。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主义企业的全部责任就在于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手段追逐物质利益,从而引起了企业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如产品质量安全、使用童工、性别歧视、压低工资、养老保险、生态失衡、环境恶化等。这些现象引起公众越来越多的不满,企业的纯粹逐利行为开始受到指责,甚至演变为以强制手段控制企业不公正行为的公共要求。于是,政府行动起来,开始制定相关法律限制企业的自由放任行为,企业该承担何种责任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反思,其中比较重要的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社会责任运动。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先由英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谢尔顿在其1924年的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使用了“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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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荆林波: 暂无简介

马彦华: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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