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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共和国财团法
摘要
第一条 法律适用范围Ⅰ.依据国家民法典,本法规定财团的法律条件和调整财团的设立、活动、重组和解散过程中的法律关系。Ⅱ.本法适用于国内已经成立的财团以及筹建中的财团。Ⅲ.不同类型的财团的特性和法律条件由不同的法律所规定。第二条 有关财团的法律有关财团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典、本法、其他法律和条例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第三条 法律资格Ⅰ.财团是为公民和法人的利益而自愿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它没有成员,以追求社会、慈善、文化、教育、科学、公众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为目标。Ⅱ.财团自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国家登记之时起成立。Ⅲ.财团是自负盈亏的法人,其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相分离。Ⅳ.财团以自己的名义,可以取得并使用财产及其非财产权利,承担义务,以及作为原告、被告出席法庭。Ⅴ.财团有权依法在我国开立银行账户,有权依法在国外银行使用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开立银行账户。第四条 基金受益人Ⅰ.财团可以有潜在受益人和实际受益人。Ⅱ.潜在受益人是指依照章程可以得到特定利益,享受服务或者取得被转让部分财团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Ⅲ.实际受益人是指依照章程已经得到特定利益,已经享受服务或者已经取得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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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亚美尼亚财团法
作者简介

张诺: 暂无简介

金锦萍: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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