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作者:刘楠来
- 报告字数:4096 字
- 报告页数:4 页
- 所属图书:中国人权年刊(第二卷 二〇〇四)
- 图书作者:网络指导委员会 (爱尔兰)威廉·莎巴斯 孙世彦
- 出版日期:2006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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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个存在不同人种、宗教和语言的国家里,切实保障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处于少数的群体及其成员个人享有应有的人权,是这个国家能够普遍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所以,国际人权法在为所有人制订人权标准、力图在全世界普遍实现人权的同时,又提出了少数人的概念,以便为少数人人权的实现做出特别的安排。国际人权法之所以认为有必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些少数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或者实际上在他们所在的国家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以致其不能像本国的其他成员一样同等地享有人权。换言之,国际人权法之所以提出少数人概念,其目的不在于使少数人享有某种特权,而是为了使他们能与本国的其他成员同等地享有人权。国际上为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做的努力由来已久。早在17世纪初就已出现了包含有关相互保护居住在本国境内并与对方国家的主要民族同出一脉的少数民族的规定的国际条约,如1606年匈牙利国王与特兰西瓦尼亚王储签订的《维也纳条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召开的巴黎和会上,一些国家曾提出将保护少数民族问题写进国际联盟盟约的建议,只是因为多数与会国的不同意而没有成功。尽管如此,这次会议以后,欧洲一些国家还是在它们之间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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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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