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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限制的正当性与类型
  • 报告作者:闫莉
  • 报告字数:36077 字
  • 报告页数:44 页
  • 所属图书: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
  • 所属丛书: 宗教学理论研究丛书 订阅
  • 图书作者:闫莉
  • 出版日期:2012年10月
  • 浏览人数:
  • 下载次数:
摘要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具有相对性。权利的本质具有社会属性。宗教信仰自由如果仅仅是一种个人精神内部的思想,就没有用制度予以公示、捍卫的必要性。宗教信仰自由必然要外化。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除了精神绝对自由,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主体能够从事的宗教实践的社会行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每个社会成员归属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国家是共同体的共同体。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毫无限制,必然会妨碍、损害他人或共同体的利益。面对个人利益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冲突、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厘定某种界限,限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首先是对行使权利目的的限制。法律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其行使未必“利他”,但不能“害他”;对宗教信仰自由行使程度的限制,即权利行使一定要适度,不能过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没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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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闫莉: 生于1974年,山西孝义人。1997年获得山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理学硕士学位,2010年获得中央民族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宗教与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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