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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的实效为何不理想?
摘要
本文介绍环境法属于改革开放后起步早的领域法,目前已体系化,但是大气和水等区域性问题突出,说明环境法的实效不理想.原因在于,应对式环境立法无法解决三十多年经济“倾泻”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法律制定滞后,历史性环境债务越积越多;虚化规定过多,实在效应总体不高;利益疏导不够,应然作用发挥打了折扣;监督机制缺乏,限权功能彰显不足.应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克服:摈弃环境法治实效操之过急的思想,协助公众树立环境法治长期性的理念;加强环境问题的预见性立法和苗头性立法,防止新的环境历史债务产生;加强执法检查,评估立法和执法的效果,提出针对性的环境法实效提高措施;转变环境问题的调控思维,建立健全正反两个方面的利益调整和疏导机制,使守法成为有制度化保障的自觉自愿合作行为;加强环境法律规则的实在性建设,减少虚化规则的设置;调整法律实施的力量格局,发挥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和司法审查的作用,限制行政权的过分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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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法实效法治
作者简介

常纪文: 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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