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限制与克减——国际法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对条约保留意见的相关比较
报告字数:9103字
报告页数:9页
摘要
本文介绍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有关规定,国际法上的“保留”通常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对保留并未做任何规定,实践中曾引发大量问题.长期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在该公约的保留问题上做过大量工作,并在其草案、文件中提出了很多关于保留的指导性意见.总体说来,两委员会承认各缔约国对于公约的保留,但认为保留...
本文介绍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有关规定,国际法上的“保留”通常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对保留并未做任何规定,实践中曾引发大量问题.长期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在该公约的保留问题上做过大量工作,并在其草案、文件中提出了很多关于保留的指导性意见.总体说来,两委员会承认各缔约国对于公约的保留,但认为保留应有一定限度.其中,国际法委员会主张采取积极措施,包括成立专门审查机构、转变登记保存机关职能等,以达到对各国提具保留的实际限制,并对撤销保留采取比较宽松的做法;人权委员会则更倾向于推动各国国内立法,以“内求”的方式减少缔约国对人权公约的保留,并希望成员国接受全部义务.两种意见并不矛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
>>
作者简介
余少祥: 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