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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法立法发展研究
摘要
社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社会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安徽省的社会法规范在地方立法体系中仍处于落后地位。安徽省社会法立法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不同领域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安徽社会法立法主要限于对传统性弱势群体的保护,忽视了因工业化与城市化而引起的农民工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农村空巢老人问题与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因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失独老人问题等。安徽省社会法立法的具体实施则存在可操作性与创新性不足的问题。安徽省社会法立法体系不完善也有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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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伍德志: 伍德志,安徽枞阳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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