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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合并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规则的不足与改进
摘要
本文介绍中国公司法已经确立了公司合并异议股东股份(权)收购请求权制度,但具体规则存在适用主体不明确、启动司法评估主体不当、行权程序欠缺等不足,借鉴各国已有的立法例经验,可以可采用“公司/股东启动型司法评估模式”,扩大公司和同意股东为异议股份的收购主体,明确公司告知义务、异议股东股份收购的事先通知义务等程序和期限,股份收购价格确定可以采用“公司先决、异议协商、诉讼评估”的程序进行。明确股份收购请求权的限制和失效,对获得补偿的异议股东不得再提起公司合并决议的无效之诉、撤销之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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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有星: 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金融法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商法、金融法教研。

郭晓梅: 郭晓梅,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专长于公司合并重组、上市收购法律事务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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