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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
本文介绍鉴于公司合并将使债权人利益受到影响,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通知债权人乃公司合并的基本程序。在公司合并决议公告的具体方式上,我国有必要借鉴德国,设立一个专门发布各种文件的政府公报,通过该公报进行公告,并同时根据公司性质选择一种合理的公告方式另行公告。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各国(地区)公司法虽然作了该规定,但既未赋予该异议权强制执行力,也未规定异议权不获满足时债权人有权阻止公司合并程序的进行。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各国大多规定,债权人异议权不获满足时公司合并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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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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