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作者:刘高龙
- 所属图书:国际公法学
- 图书作者:刘高龙
-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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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是关于原先国家和原先政府具体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1978年制定、1996年生效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制定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是关于国家继承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1978年《维也纳公约》并非仅是对条约继承方面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大多数都是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新的发展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Cambridge Press,2008,p.3...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是关于原先国家和原先政府具体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1978年制定、1996年生效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制定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是关于国家继承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1978年《维也纳公约》并非仅是对条约继承方面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大多数都是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新的发展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Cambridge Press,2008,p.369.">[1]。这两个国际公约和一些相关的国际习惯法,是规范国家和政府继承的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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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龙: 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1968年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合著有:《国际法概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海洋法》、《澳门法律》、Repertório do Direito de Macau和《澳门法律新论》等。曾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90~1995年在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任顾问技术员,曾兼任澳门高等律师业委员会委员、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协会副会长和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1995年9月起在澳门大学任教,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和代理院长,现为澳门大学荣誉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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